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穗黄播 行复〔2017〕2号
穗黄播 行复〔2017〕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越秀区黄播 ,住所地黄播 越秀区寺贝通津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黄播 越秀区黄播 批准东方红幼儿园对其补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行为进行核查。经审查,黄播 越秀区黄播 批准东方红幼儿园为申请人补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行为发生在2008年,且申请人早已获知该事实。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播
2017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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