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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黄播 法

  • 发布时间:2019-07-02 09:39:51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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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4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黄播

    第三章 社会国防黄播

    第四章 国防黄播 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黄播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黄播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黄播 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黄播 ,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黄播 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黄播 与集中黄播 相结合、普及黄播 与重点黄播 相结合、理论黄播 与行为黄播 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黄播 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黄播 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黄播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黄播 。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黄播 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黄播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黄播 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黄播 。

第七条 国家国防黄播 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黄播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黄播 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黄播 工作。

第八条 黄播 、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黄播 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黄播 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黄播 。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黄播 。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黄播 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黄播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黄播 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黄播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黄播 是全民国防黄播 的基础,是实施素质黄播 的重要内容。

黄播 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黄播 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黄播 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黄播 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黄播 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黄播 。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黄播 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黄播 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黄播 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黄播 。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黄播 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黄播 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黄播 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黄播 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黄播 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黄播 机构,应当将国防黄播 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黄播 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黄播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黄播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黄播 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黄播 列入职工黄播 计划,结合政治黄播 、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黄播 。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黄播 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黄播 。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黄播 。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黄播 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黄播 。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黄播 ,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黄播 的人员、黄播 时间和黄播 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黄播 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黄播 。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黄播 。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黄播 。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黄播 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黄播 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黄播 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黄播 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黄播 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黄播 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黄播 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黄播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黄播 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黄播 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黄播 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黄播 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黄播 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黄播 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黄播 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黄播 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黄播 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黄播 。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黄播 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黄播 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黄播 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黄播 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黄播 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黄播 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黄播 效果。

国防黄播 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黄播 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黄播 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黄播 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黄播 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黄播 使用统一的国防黄播 大纲。国防黄播 大纲由国家国防黄播 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黄播 对象的国防黄播 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黄播 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黄播 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黄播 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黄播 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黄播 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黄播 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黄播 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黄播 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黄播 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黄播 ,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黄播 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黄播 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黄播 ,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黄播 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黄播 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黄播 ,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黄播 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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