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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播 督导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9-04 02:40:00
  • 来源: 黄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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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黄播 督导制度,加强对黄播 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播 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黄播 工作、下级黄播 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黄播 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黄播 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黄播 、幼儿黄播 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黄播 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播 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黄播 委员会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黄播 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的黄播 督导工作;

  (四)指导地方黄播 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黄播 督导工作经验,组织黄播 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国家黄播 委员会设置黄播 督导机构,负责黄播 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黄播 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黄播 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黄播 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黄播 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 督 学
 

  第八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黄播 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黄播 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从事黄播 工作的经历,熟悉黄播 教学工作业务;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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