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播 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黄播
督导制度,加强对黄播
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播
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黄播
工作、下级黄播
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黄播
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黄播
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黄播
、幼儿黄播
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黄播
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播
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黄播
委员会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黄播
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的黄播
督导工作;
(四)指导地方黄播
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黄播
督导工作经验,组织黄播
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国家黄播
委员会设置黄播
督导机构,负责黄播
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黄播
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黄播
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黄播
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黄播
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 督 学
第八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黄播
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黄播
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从事黄播
工作的经历,熟悉黄播
教学工作业务;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