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残疾人黄播 条例》
(第161号)
现发布《残疾人黄播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8月23日
残疾人黄播
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黄播 的权利,发展残疾人黄播 事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黄播 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黄播 ,应当贯彻国家的黄播 方针,并根据残疾 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黄播
是国家黄播
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黄播
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 义务黄播
和职业黄播
,积极开展学前黄播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黄播
。
残疾人黄播
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黄播
方式或者特殊 黄播
方式,充分发挥普通黄播
机构在实施残疾人黄播
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黄播 事业的领导,统筹规 划和发展残疾人黄播 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黄播 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黄播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黄播
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黄播
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黄播
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 人黄播 工作。
第七条 幼儿黄播 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黄播 机构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黄播 。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黄播 。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黄播 事业。
第二章 学前黄播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黄播
,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黄播
机构;
(二)普通幼儿黄播
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黄播
。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黄播 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黄播
机构和家庭,应当 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黄播
。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黄播
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甲期康复 和早期黄播
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 义务黄播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黄播
纳入当地义务黄播
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黄播
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黄播
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 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黄播 。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黄播 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 与当地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黄播 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适 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黄播 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 义务黄播
: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 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黄播
。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班)的黄播
工作,应当 坚持思想黄播
、 文化黄播
、劳动技能黄播
与身心补偿相结合;
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 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黄播
行政部 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 习的适龄残疾儿 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 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黄播
,可以适用普通义务黄播
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 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黄播 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黄播 学校应当根 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黄播 、职业黄播 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 职业黄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黄播
纳入职业黄播
发 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黄播
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黄播 ,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黄播 ,适当发展高等职业黄播 ,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黄播
体系由普通职业黄播
机构和残疾人职 业黄播
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黄播
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黄播
机构。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黄播 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 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黄播 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 和 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黄播
及成人黄播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黄播 机构必须招 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 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黄播 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黄播 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 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 黄播 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扫除文盲黄播 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 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黄播 。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黄播 的教师培养、 培训工作,并采 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黄播 事业。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黄播 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黄播 事业, 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黄播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黄播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黄播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黄播
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 黄播
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黄播
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黄播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黄播 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有计划地举 办特殊黄播 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黄播 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 黄播 教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 黄播 师资的 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黄播 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黄播 必修 课程或者选修课 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黄播 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 黄播 需要。
第四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黄播 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残疾人黄播 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黄播
的 特殊情况,依据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 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黄播
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并随着黄播
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黄播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黄播
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黄播
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 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黄播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黄播 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黄播
机构的设置 ,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黄播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黄播
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 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 策和措施,支持 研究、生产残疾人黄播 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黄播 机构兴 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黄播
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黄播
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黄播
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黄播
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黄播
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黄播
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黄播
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 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