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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播 督导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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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令1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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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黄播 督导制度,加强对黄播 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黄播 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黄播 工作、下级黄播 行 政部门和学 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黄播 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黄播 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黄播 、幼儿黄播 及其有 关工作。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黄播 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黄播 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 构   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黄播 委员会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 并负责管理全国黄播 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黄播 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的黄播 督导工作;

  (四)指导地方黄播 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黄播 督导工作经验,组织黄播 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国家黄播 委员会设置黄播 督导机构,负责黄播 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黄播 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黄播 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黄播 事业的规模及 其他实际情况,确定黄播 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 督 学

   第八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 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使黄播 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黄播 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黄播 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黄播 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黄播 工作的经历,熟悉 黄播 教学工作业务;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三条  黄播 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黄播 督导 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督导 ,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 制止。

   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 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 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黄播 行政部 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 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黄播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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