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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黄播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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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黄播 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 方黄播 事业,扩大地方黄播 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 关于筹措农 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黄播 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 纳黄播 费附加。
  第三条  黄播 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黄播 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黄播 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 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 款。
  第五条  黄播 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黄播 部门设 立黄播 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  黄播 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黄播 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黄播 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黄播 部门统筹安排 ,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 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黄播 费附加, 由国家黄播 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黄播 的薄溺环节。地方征收的黄播 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 地征收黄播 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黄播 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报告黄播 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黄播 费附加; 黄播 部门可 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 缴纳黄播 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黄播 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黄播 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 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黄播 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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